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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 普 查 技 术 规 定
为指导全国生活源锅炉普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
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和《第二次全国污
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 号),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生活源锅炉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技术路线,指导生活
源锅炉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
本技术规定所指的生活源锅炉是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 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 1 蒸吨/时(0.7MW)的燃煤、 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独立办 公区;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交通运输、仓 储与邮政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第三产 业单位;相对集中居民区的锅炉产权单位;等拥有或使用的符合 上述生活源锅炉界定要求的常压和承压锅炉均要纳入生活源锅炉 普查范围。
其中,若实际达到 1 蒸吨/时(0.7MW)要求,但没有标定额定 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纳入生活源锅 炉普查范围。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 2017 年锅炉存续,改造后存续, 但停用、备用的也应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2017 年内已淘汰的生活源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已完成“煤改 气”锅炉按照改造后的情况如实填报。
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2017 年内已完成“煤改电”锅炉不纳 入普查范围。
按照不重复入户普查原则,纳入工业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 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 活使用的锅炉不单独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工业企业非生产性 独立办公区使用的锅炉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属于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的,且对外提供供暖服务的不纳入生 活源锅炉普查范围,纳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若不对外提供供暖 服务,锅炉仅在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或周边居民区使用的纳入生活 源锅炉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一)锅炉基本情况
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情况:单位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代码)、机构类型、详细地址、
主要经营范围、拥有锅炉数量、单位所在地经纬度、行政区划代码。
锅炉基本情况:锅炉用途、锅炉投运时间、锅炉型号、锅炉类
型、额定出力、锅炉燃烧方式、年运行时间。
(二)锅炉运行情况
燃料煤类型与消耗量,燃料煤平均含硫量、燃料煤平均灰分、 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燃油类型与消耗量,燃油平均含硫 量;燃气类型与消耗量;生物质燃料类型与消耗量。
(三)污染治理情况
除尘设施情况、脱硫设施情况、脱硝设施情况,在线监测设施 安装情况,排气筒高度,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去向。
(四)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技术路线
以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掌握的锅炉初步名录为基础, 城乡全面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名录。清查工作可参照《京津冀及 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
大气〔2017〕110 号)要求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可充分采用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所形成的名录。
清查实施前,结合集中供暖的区域范围,辅助确定生活源供暖锅 炉清查重点区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提供行政区域内煤质、燃油 检测等情况给同级普查机构,为锅炉运行情况清查提供参考依据。
清查阶段,结合初步名录清查锅炉基本情况、锅炉运行情况和 污染治理情况。
普查阶段,根据生活源锅炉名录与清查结果,填报普查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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