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建议尽快明确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的定义或范围,以便跟水利部门协商启动普查工作。
2017011:按照"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典型的排污口的排水(雨季、旱季)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要求,是否只对部分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水量指标是否为必测指标?典型的标准是什么?
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和海洋排放污水,并经水利/水务或环保部门依法认定的排污口全部纳入清查调查对象。
未经依法认定,但直接或间接向江河、湖泊和海洋排放污水,且排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暂定:枯水期排放水量北方大于100吨/天、南方大于200吨/天的),全部纳入清查调查。对于枯水期排放水量大于300吨/天的开展水量和水质监测。对于确实不具备测流条件的排污口,将采取其他的测算方法,具体将由相关的技术规范予以规范。
有关相关定义和范围,以最终发布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清查和监测技术规定》为准。
2017012:江西情况如下:共有入河排污口703个,今年开始做了345个排污口监测,只做了一次监测。监测项目不一,化学需氧量,氨氮都有。没有分雨季,旱季。没有监测排污口是否全部要监测?没有做的排污口由哪个部门做监测?预算是否都在省级,还是各级财政保证?
监测口径参照2017010、2017011答复,具体监测项目,应该按普查方案中规定开展水量和水质监测,其中水质监测的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可根据需要增加特征污染物,如重金属等。
根据前期调研,有些地方水利部门已经开展了部分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可以根据普查要求,通过部门协调获取相关信息资料,进一步补充排污口的数量和相关信息,并根据排污口的类型和特点开展监测,以满足普查任务,为排放量的合理测算提供依据。
根据《普查方案》,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按照在地调查原则,各地财政保证此项工作的经费,各省可视本省情况为辖区内各地市县区争取经费补助。
2017013:是否需要调查机动车燃气消耗情况?直辖市移动源的普查数据是否为全市统一填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在制度设计上,对于机动车燃气消耗调查不做统一要求,地方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行调查。
现有研究表明,全国燃气机动车数量占机动车总量比例低于2%,机动车燃气消耗对于机动车燃料消耗总量估算和污染排放总量核算结果的影响比较低。基于突出重点、有限目标的出发点,同时考虑到各地普查实施条件差异较大,故国家不做统一要求,地方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移动源普查数据的填报方式和填报主体将在有关的移动源技术规定予以明确和要求。移动污染源普查的基本思路是重新核定产排污系数、计算方法,按照不同的城市分类,结合机动车保有量和交通量数据,核算各城市/地区移动源排放情况。
考虑到管理上的特殊性,直辖市在移动源普查数据的填报/获取、排放核算,按照一个区域单元对待。原则上,由市本级负责。
2017014: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监测任务应该定在哪个时间节点?具体监测频次应该如何确定?因为普查方案中确定普查时间节点是2017年,目前马上进入10月份,如果要求每季度监测一次,那么2017年只有1个季度的监测数据,无法反应排污单位全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的问题,此前的答疑中已对监测要求做了解释。为方便理解,根据普查方案的精神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及管理规定,对污染源普查的监测要求再次说明:
根据国办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对于工业污染源,要求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排污企业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公开信息的责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也要求“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之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国办印发的普查方案中,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考虑到工业源数量多达几百万家,由环保系统全面开展监督监测,在短时间内也无法覆盖工业源的排放。在监测数据符合有关规范和普查技术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各地可采用环境保护和污染源监管日常工作的排放监测数据作为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的核算依据。
因此,此次普查对工业污染源,在国家层面上,不再提出统一的专门监测的要求。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工作条件和基础,统筹考虑部署工业源普查监测安排与要求。
2017015:市政排污口监测点位是否会明确要求?监测点位是在入河口上游还是下游?
监测点位可具体根据渠道形式,测流条件和污水收集特征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应布设在排污管道、排污明渠、箱涵或天然渠系的末端位置。
市政入河排污口监测点位的要求,在有关技术规定中将予以规定。
问题编号(2017016):普查工作哪些内容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国家是否会下发相关文件要求?比如省级普查培训、数据审核是否引入第三方机构,针对部分技术能力薄弱的区县是否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普查工作。
为提高普查效率,普查办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第三方选聘管理办法,拟将入户调查、数据采集、现场监测、数据审核评估等纳入第三方服务内容。目前,办法已形成初稿,近期将征求地方意见。
2017018:关于手持移动购置和相关软件的问题,是否国家会统一购买标准,软件是否由国家统一开发,并下发。
普查数据采集软件国家统一开发和下发。手持移动终端数据采集工具国家会提出统一的技术要求,相关标准会以适当方式告知。
2017023工业污染源是否有明确的行业分类目录,行业分类目录及普查企业名录库何时提供?
工业污染源行业分类目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正在整合过程中,预计年底前下发。这仅是为开展普查清查提供的初步名录库,各地需要在下发的污染源普查基本名录库的基础上,收集汇总有关部门名录库资料,组织开展实地排查,排重补漏,完善单位/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核定、并上报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库。
2017024生活污染源调查规模和空间分辨率是否有明确的界定?如生活污染源中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污流量规模?
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和海洋排放污水,并经水利/水务或环保部门依法认定的排污口全部纳入清查调查对象。
未经依法认定,但直接或间接向江河、湖泊和海洋排放污水,且排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暂定:枯水期排放水量北方大于100吨/天、南方大于200吨/天的),全部纳入清查调查对象。对于枯水期排放水量大于300吨/天的开展水量和水质监测。
有关相关定义和范围,以最终发布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清查和监测技术规定》为准。
2017025一般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场是否纳入此次污染源普查范围?如纳入,是纳入工业污染源还是集中式治理设施调查中?
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普查对象包括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
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内容包括了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因此,工业企业自己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污染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应纳入工业污染源的普查范围。
对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场,应纳入集中式治理设施调查范围。
2017026在信息化技术支撑方面,省级需要配合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什么?技术路线是什么?详细的技术参数指标是什么?
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省级两级部署方式安排。省级普查机构应为普查信息系统部署搭建必要的软硬件环境、提供系统网络安全保障,以及互联网接入带宽,并确保环保专网的畅通和稳定,尤其是保障普查办公室到当地环保机构“最后一公里”的便利和畅通,确保普查人员采集到的相关信息能够安全、及时、稳定地上传到上级普查机构。同时,加大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地方普查人员能够熟练使用相关硬件与软件,保障普查顺利实施。
国家层面将统一开发普查信息化的相关软件,并下发到地方进行使用。如果省级在国家方案的基础上开展了额外污染因子的普查工作,需要单独开发相应的普查支持软件。
普查信息化硬件的相关参数,正在开展相关的调研和研究工作,基本确定了主要部件的性能与技术参数的区间范围。将进一步对接地方的需求,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确定最终的技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