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山东省钢铁等13个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实施方案》(鲁环函〔2017〕448号)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工作部署,本市启动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申领范围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钢铁工业排污单位,独立炼焦排污单位、铁矿采选排污单位、铁合金排污单位、铸造排污单位不在本次申领范围内。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水泥粉磨站排污单位。
二、申请时限
申请时限为2017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
三、核发机关
炼铁(含烧结、球团)、炼钢、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钢压延加工的钢铁行业排污单位和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由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核发;年产50万吨以下的冷轧及其他钢压延加工等钢铁行业排污单位和水泥粉磨站排污单位由所在辖区县级环保部门核发。
四、申请程序
排污许可证实行网上申请,申请平台为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permit.mep.gov.cn)。申请程序及有关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具体参见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公布的信息。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五、咨询电话
0536-8529108, 8529197
特此通告。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