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 坊 市 环 境 保 护局
潍 坊 市 公 安 局
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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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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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环发〔2016〕1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公安(分)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联合转发了该通知(鲁环函〔2016〕80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上级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
严格执行《山东省环保厅等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采用排放检验报告拍照上传方式,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并将原二维码粘贴到报告单上,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留存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凡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含外地转入车辆)不再进行排放检验。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纯电动汽车免于排放检验。
二、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
市级环保、公安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合作,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老旧车、黄改绿车等重点车辆信息数据库。按照“安全、保密、高效”的工作原则,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实现排放检验等信息共享,并及时更新。
三、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不再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量和布局进行控制。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核后提交转报材料,对符合国家、省联网规定等要求的报市环保部门联网,经专家评审合格后准予运行。
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管理。各地环保、公安、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建立联动机制,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按照职责分工,通过现场审查资质认定证书及资料、检查排放检验过程、查验仪器设备及控制软件、组织检测能力比对试验、审核检测过程数据及检测报告等方式,依法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验机构规范运营,确保检验数据质量。
附件:山东省环保厅等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潍坊市环保局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1月1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