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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环罚字[2018]第ZD1号
来源: 时间:2018-04-28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潍环罚字[2018]ZD1

高密市盛源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46579418E

法定代表人:张建初

    址:山东省高密市姜庄镇驻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18130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未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处,现场废绵、废线头、废油桶、废零件露天存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录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2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8 ]ZD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8]ZD00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3万元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18号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稽查科领取),将罚款缴至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或者不提诉讼又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37

 

抄送:高密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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