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潍环责改字[2018]ZD7号
潍坊龙山轮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370785725444012W
法定代表人:徐美蓉
地 址:山东省高密市柴沟镇
2018年3月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废库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6日制作的现场影像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3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危废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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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
抄送:高密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