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潍环责改字[2018]ZD8号
王海英(昌邑市弘祥羽毛加工厂):
统一社会代码:92370786MA3FWTLE82
经营者:王海英
身份证号:370786198111292420
地 址:昌邑市双台工业园
2018年3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8日制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3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
抄送:昌邑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