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潍环罚字[2018]ZD003号
潍坊龙山轮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25444012W
法定代表人:徐美蓉
地 址:山东省高密市柴沟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18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录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8 ]ZD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8]ZD00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18号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稽查科领取),将罚款缴至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2日
抄送:高密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