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潍环责改字[2018]ZD5号
潍坊龙山轮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370785725444012W
法定代表人:徐美蓉
地 址:山东省高密市柴沟镇
2018年3月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6日制作的现场影像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3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处壹佰万元以上贰佰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
抄送:高密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