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潍环罚字[2018]ZD004号
王海英(昌邑市弘祥羽毛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6MA3FWTLE82
经营者:王海英
身份证号:370786198111292420
地 址:昌邑市双台工业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18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录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8]ZD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8]ZD004号)和《潍坊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山东省环境保护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18号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稽查科领取),将罚款缴至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2日
抄送:昌邑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