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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来源: 时间:2017-08-01
 

序号

当事人

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时间

1

潍坊金健塑胶管材有限公司

PPR塑料管材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零伍佰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7.7

2

昌邑市双益纺织厂

棉白布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壹拾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7.7

3

潍坊市东晖纺织有限公司

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7.7

4

昌邑市天龙纺织有限公司

棉白布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7.7

5

潍坊市荣亨纺织有限公司

帆布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7.7

6

潍坊市弘昌纺织厂

棉白布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7.7

7

潍坊市九天木业有限公司

相框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零肆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7.7

8

潍坊本信利印染有限公司

利用暗管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17.7.12

9

康连成(潍坊高新区康源建筑材料经销处)

年产1500吨腻子粉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7.12

10

潍坊迪奥食品有限公司

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7.14

11

潍坊迪奥食品有限公司

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叁佰贰拾伍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7.14

12

潍坊美制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磷化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佰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7.7.20

13

潍坊美制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涉嫌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17.7.20

14

潍坊众大合金铸造有限公司

铸造加工项目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陆拾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7.20

15

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2017.7.21

16

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废塑料未建设贮存场所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2017.7.22

17

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元伍角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2017.7.23

18

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进口固体废物未完全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2017.7.24

19

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固体废物贮存未落实“三防”措施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2017.7.25

20

山东联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壹佰贰拾陆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7.26

21

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1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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