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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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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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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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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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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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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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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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峻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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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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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2、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3、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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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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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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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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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丰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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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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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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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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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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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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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特尔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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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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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肆佰元整(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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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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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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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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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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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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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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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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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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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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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华旭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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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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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零叁佰壹拾壹元贰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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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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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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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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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洪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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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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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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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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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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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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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钰兴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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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000吨沟槽管件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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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罚款人民币拾万零贰仟肆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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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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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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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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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钰兴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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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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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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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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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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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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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钰兴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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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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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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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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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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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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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三维商务印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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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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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陆佰零柒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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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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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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