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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来源: 时间:2017-04-01
 

序号

当事人

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时间

1

昌邑市富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限期补办环评手续;2、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 3、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伍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3.2

2

昌邑市富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立即将料堆进行彻底覆盖,遏制扬尘污染;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2017.3.2

3

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

外排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责令完善水处理设施,整改期间必须达标排放;2、处应缴排污费数额的五倍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贰拾陆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2017.3.19

4

潍坊市飞虹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伍拾玖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2017.3.19

5

潍坊市肿瘤医院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2017.3.19

6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外排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45936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逾期不改,继续实施按日计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3.22

7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外排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19876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逾期不改,继续实施按日计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3.22

8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企业生产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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