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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来源: 时间:2017-03-06
 

序号

当事人

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时间

1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罚款壹拾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

2017.1.18

2

恒天海龙(潍坊)新材料有限公司

排放工业废气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1、责令该单位于2017315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拾万元整;3、逾期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2017.2.4

3

寿光卫东化工有限公司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17.2.27

4

韩刚潍坊高新区颐卜生综合门诊

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医疗综合门诊并投入使用

1、责令该单位该项目立即停止使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在该项目未审批验收前不得恢复使用; 2、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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