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
备案制的通知
潍环发〔2016〕114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属各开发区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的精神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6〕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决定,对环境污染及风险较小、生态影响较小的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备案制。特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U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类156项中的房地产开发、办公用房类的报告表项目,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制:
(一)项目选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且不在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在重污染企业搬迁后的污染场地上、不在周边企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
(二)项目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三)项目产生的污水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二、实施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项目完成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形成网上项目台账,接受社会监督。
三、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前,应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并完全了解其承担的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负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因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而造成的停建、停运或取缔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进行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备案制企业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不兑现承诺的建设单位列入环境管理信息“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项目的法人代表再次申请备案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附件:潍坊市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