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局属事业单位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的行为。
第三条 局内部审计工作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局财务管理制度,对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内审人员
第四条 局内部审计工作具体由局规划财务科负责。
第五条 局内部审计的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规划财务科和局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成员由规划财务科提出后报局长确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审计、会计理论和专业技术,学习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 对局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环保专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四)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建设、修缮项目预(概)算、决算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项目;
第十条 根据审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信息等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会议,听取有关人员财务情况汇报。
(二)要求局属事业单位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总结等资料。
(三)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年终决算,检查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机制和方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局里部署,拟订审计项目和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三日内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银行存款、实物。
(四)审计结束后,形成审计书面意见,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书,下达给被审计单位。
(五)被审计单位要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整改,市环境保护局将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实行对单位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的工作机制。采取“半年检查、年度考核”的工作方法,对局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做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等决定: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损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对单位内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