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工作制度
1、为提高辖区企、事业单位环保工作水平,强化企、事业单位法人和环保专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更好地做好企业环保工作,最终达到改善辖区环境质量的目的,制订本制度。
2、培训对象为本局管理的相对单位法人、分管领导和环保专职人员。
3、培训目的即通过开展系统的法律法规培训和安全分析、参观考察等活动,使受训者熟练掌握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按法律法规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进一步做好环保工作提供保障。
4、培训以集中培训、以学代训、实地考察等为主要形式,培训对象还应结合本职工作加强自学。本局每年组织一到两次集中培训和考察。
5、培训内容以国家环保法律、相关法规和省、市地方环保规章为主要内容,同时辅以案例分析、实际工作运用等内容。
6、对国家和地方新发布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发布三个用内,本局应当集中时间或以发文形式进行培训教育,以便于各企事业单位及时掌握利用。
7、培训组织者以聘请专家、现身说法等形式确保培训质量,管理相对单位必须派人参加,并认真学习,确保取得良好以上成绩